协会业务范围是: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承担相关研发项目,为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开展语言文化培训,促进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为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提供咨询服务;普及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开拓语言能力测试项目,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引导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社会认知,培育市民的现代语言意识,提高市民的综合语言素养;策划、承办语言文化展会、学术论坛、夏令营、艺术展演、竞赛等语言文化活动;完成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北京语言文字工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语言文字工作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Language Culture Association 缩写:北京语协 BLCA)。
第二条 本会由《汉语世界》杂志社、北京北方中和国际教育发展中心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团结本市语言文字工作者和语言文化爱好者,在政府、组织机构、个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构建一个相互交流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的整合和政策的制定,助力北京语言文字工作发展和语言事业的繁荣。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承担相关研发项目,为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开展语言文化培训,促进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为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提供咨询服务;普及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开拓语言能力测试项目,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引导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社会认知,培育市民的现代语言意识,提高市民的综合语言素养;策划、承办语言文化展会、学术论坛、夏令营、艺术展演、竞赛等语言文化活动;完成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爱语言文字工作,热心语言文化的发展,并在语言文字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及其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和建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经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长、秘书长建议,可随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造诣,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在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中产生。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受本会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可代行会长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若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的,由秘书长请示会长同意,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三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二)出席理事会,监事长还须出席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章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